湖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


湖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文明單位的質量 , 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用 , 使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文明單位是以開展群眾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為基本特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協調發展 , 成績突出,經社會認可和有關部門嚴格評選,由縣以上黨委和政府批準、命名的兩個文明建設中的榮譽稱號 。
    第三條 文明單位建設活動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十四屆六中全會和十五大精神 , 以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 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為目標,充分發揮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
    第四條 凡本省境內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均屬創建文明單位的范圍 。
    第五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按照齊抓共管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
    第六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要堅持重在建設的方針,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開展創建活動,實行兩個文明建設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使之互相促進,協調發展 。
   文明單位建設要堅持勤儉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讓群眾受益,不搞形式主義 。
    第七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各單位要為文明單位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要把開展創建活動納入本地本單位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
    第八條 文明單位分為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分別設文明單位和最佳文明單位兩個檔次,由縣(市、區)以上黨委和政府審批、命名 。 
第九條 文明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兩個文明一起抓的戰略方針 ,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 
 (二)領導班子團結 , 勇于改革 , 廉潔勤政,作風民主,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 
 (三)有計劃地開展經常性的創建活動,領導得力,目標明確,措施具體,富有實效 。 
 (四)經常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艱苦創業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勢政策教育,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 
 (五)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扎實有效,群眾道德素質不斷提高,行業風氣端正 。 
 (六)重視教育科學文化建設,積極進行基礎知識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群眾科學文化素質逐步提高 。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經常組織豐富多采的文娛體育活動 。
 (八)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無計劃外生育 , 無重大責任事故,無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
(九)重視環境的綜合治理,衛生面貌良好,積極發展公益事業,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 
 (十)堅持科學管理,實行文明生產(工作)、優質服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 
 第十條 創建文明單位要突出行業特點 , 加強文明職工、文明戶、文明班組、文明科室等基礎建設 。
 第十一條 大型企事業文明單位,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所屬單位80%以上必須達到文明單往的標準,其它所屬單位一般也是比較好的 。 
 第十二條 文明單位要積極參與當地文明建設活動,并發揮帶頭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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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三條 凡屬創建范圍內的單位,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一年以上,取得明顯成績,經過認真自評 , 均可在所在地申報文明單位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對申報單位必須堅持標準,嚴格考核,廣泛征求群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報黨委、政府審定,同時提出擬命名為上一級文明單位的推薦意見 。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產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創建規劃,經常開展創建活動 , 并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可向鄉 (鎮、街)申請參加文明單位的評比;經鄉(鎮、街)黨委、政府推薦,由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考核、驗收 , 合格者 , 報請縣(市、區)委和政府審批、命名 。 
 第十五條 市(州)、省兩級文明單位的產生一般實行“升級制” 。市(州)級文明單位從縣(市、區)級文明單位中產生,省級文明單位從市(州)級文明單位中產生 。對創建活動成效特別顯著的單位,經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 , 可以破格申報 。 
文明單位的升級由下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報經同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同意后,向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考核、驗收,合格者,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命名 。 
 第十六條 省級文明單位必須是被命名為市(州)級文明單位二屆以上,在當地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的單位 。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二屆以上,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單位可申報省級最佳文明單位 。 
 第十七條 縣(市、區)、市(州)、省直屬機關,分別向縣(市、區)、市(州)、省直機關黨的工作委員會申請參加文明單位的評比,經該委員會推薦,由同級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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