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東昌府分局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如下:
處罰規定
對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人員、不落實治安責任的用工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 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申報責任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 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 ,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物業服務企業(中介)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
【聊城東昌府區流動人員不做居住登記會有處罰嗎?】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 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