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停留證件所需證明材料
【外國人在嘉興申請停留證件所需證明材料】(一)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超過免簽期限繼續停留的 , 應當按照申請簽證延期
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需要離開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應當提交海員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擔保函件,以及已確定日期和座位的機(車、船)票或者其他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 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
(三)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外國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停留證件 。
(四)外國人居留事由終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繼續停留的,應當提交居留證件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 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
(五)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嬰兒的出生證明、護照和父母雙方護照,可以簽發與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證件 。
(六)持有停留證件的外國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在停留證件有效期內離境的,可以申請換發停留證件 。申請材料和換發要求按照前述規定辦理 。
(七)對停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的外國人,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和新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