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保障的申請程序:
1、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在所在居委會(社區)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2、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
3、公示: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有關資料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 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對符合條件申請家庭的有關情況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開接受全市人民的監督 。4、審批: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為申請住房保障對象進行登記 。確定為住房保障對象 。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 。經查證有異議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 , 可以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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