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替父親主張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訴訟時效作出了一般規定,即一般的時效都為2年,但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而訴訟時效期間則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女兒替父親主張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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