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處置方法 閑置土地怎么處置

閑置土地處置方法 閑置土地怎么處置

閑置土地處置方法有: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 , 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稱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


根據《土地法》規定,對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有:
【閑置土地處置方法 閑置土地怎么處置】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 , 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
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 , 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3、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 , 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4、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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