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12號令為我國政府在2004年6月29日頒布的 。根據這項法令的規定 , 國家決定對一些必須繼續進行行政審批的項目設定行政許可 。
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國家對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梳理 。那些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將繼續實施;而那些由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項目,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項目,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有500項 。
為確保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能夠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國家有關部門應對實施本決定列明的各項行政許可條件等進行具體規定 , 并進行公布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
【412什么意思】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