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問題:1、因現場變動導致證據滅失 , 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復核;3、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門主持調解的;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6、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不能通過交警調解處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