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在確定民事賠償主體時,首先應該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根據責任劃分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承運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車司機)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情形下,承運方與事故的其他方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害了乘車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兩方都是民事賠償主體 。二是承運人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其他方負有事故全部責任的情形下,就發生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 出租車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擔侵權責任 , 也可要求出租車司機承擔違約責任 。【打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 打車出車禍了怎么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