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在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 。由于各受訴法院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平衡,各地區法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差別也很大 。在實務中,各受訴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依據適當補償、限制原則以及公平合理原則予以確定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從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程度、賠償義務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經濟負擔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等方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注意的是:案件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肇事司機被判刑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一般不被法院支持 。因此,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最好不要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