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持有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在隨遷子女入讀初一當年的8月31日之后辦理居住登記的 , 或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尚未持有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但已于在隨遷子女參加中考當年的8月31日之前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應提供在我市公安部門辦理的《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 需補充證明材料 。
提供申請人的準確姓名和身份證號 , 還須補充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1)購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門備案)或房產證;
(2)自建房土地證(由國土部門頒發的);
(3)工商營業執照;
【東莞中考居住證不滿三年,學校能否開證明 東莞異地中考居住證不滿三年怎么辦】(4)隨遷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已在我市依法繳納3年以上的社保清單證明;(上述(1)—(4)證明的起始日期均須是在其隨遷子女入讀初一當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
(5)本人憑居住滿三年以上的佐證材料,向居住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綜合管理隊)或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隊(綜合管理隊)或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核實后出具《居住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