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一旦訴至法院,權利人要考慮的是要到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類糾紛按性質屬于侵權類糾紛 , 因此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就是交通事故的發生地,被告住所地就是肇事人住所地 。在《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一個管轄法院,即可以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 , 如權利人能夠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可以按照權利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計算 。如張某為便于自己的訴訟最終選擇在丁市起訴 , 但是張某認為甲市的賠償標準要高于丁市的賠償標準,因此張某可以在起訴時按照甲市的賠償標準提出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 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