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要獲得專利權,可以通過專利申請和專利轉讓得到,而專利轉讓出現了有償與無償情況 。如果有專利無償轉讓的情況 , 該怎么處理呢?專利轉讓必須登記嗎?法律上對此有什么規定呢?
我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沒登記的話 , 專利權的轉讓都沒生效 。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看起來兩者不一致 。但《合同法》所規定的是轉讓合同的生效,《專利法》規定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 , 這有點象《物權法》規定房屋的轉讓,自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時生效一樣 。
比如:在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與客戶a訂立轉讓合同后,又與客戶b就同一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訂立了轉讓合同 , 且與客戶b共同到知識產權局辦理了登記 , 那客戶b就是本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受讓人 。但與客戶a之間的轉讓合同仍然有效,客戶a可以依據此合同要求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轉讓合同要到知識產權局登記,登記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對轉讓給予公告 。轉讓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不是公告之日起生效 。
【專利無償轉讓需要登記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