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 ,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公安扣車的法律法規 交警扣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采取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 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