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在先使用權范圍包括:
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于注冊商標 。如果在先使用人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加有別于注冊商標,應當允許并鼓勵此種改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 , 使用人“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 , 但以同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為印刷體的“長城”,注冊商標由手寫體“長城”兩字和“長城圖形”組合而成 , 如果在先使用人將其商標“長城”字體做接近于注冊商標字體的改變,或者加上“長城圖形”,就屬于不正當使用 , 應當予以禁止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變字體的前提下在“長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關”字樣,使其商標改變為“山海關長城” , 則此種改變為更有別于注冊商標的改變,應當允許并予以鼓勵 。【商標在先使用權范圍包括哪些】
第二 , 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該服務的服務項目” 。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襯衫”,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領帶、鞋、帽”等 。其中“襯衫”與“服裝”屬于類似商品 , 則在先使用人只能繼續在“襯衫”商品上繼續使用其商標,既不得在“領帶、鞋、帽”使用 , 也不得在“襯衫”以外的服裝產品(如西服、褲子等)上使用其商標 , 否則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