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商標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說到商標權侵權認定,其實也就是對實際的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認定 。實踐中 , 只有先對具體行為作出了認定,然后才能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那么商標權侵權認定是怎樣的呢?來跟隨一起來了解一下 。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 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
【商標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 。至于損害事實 , 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 。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 。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 。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并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 。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于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 。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 。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后,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 。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 , 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


在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一般是要判定是否滿足上述四方面的條件,如果同時滿足的話,則就可以認定該行為侵犯了商標權,那么商標權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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