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商標轉讓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在我國合法注冊的商標是可以起先轉讓的,但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 。轉讓注冊商標,要在轉讓后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注冊或評估作價 。那么商標轉讓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1、合同主體 。合同的轉讓方應為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受讓方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



2、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名稱、圖案,國別、注冊時間、注冊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


3、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況 。商標權在被轉讓前,經常會出現轉讓人已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 。為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應在簽訂合同前 , 清楚了解該被轉讓的商標的權利狀況 , 應明確約定被轉讓商標被許可使用的情況,以及受讓人在合同簽訂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許可使用的相關權利義務 。



4、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應約定清楚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以及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


5、商標權轉讓的性質 。應明確約定該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是屬于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還是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不同的轉讓性質,受讓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期限 。


【商標轉讓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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