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合同本身調整的就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也是雙方自愿簽訂的,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 。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等情形下 ,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屬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 。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后 , 當然有權依照交強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向無證駕駛侵權人全額追償 。無證駕駛是嚴重違反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 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 給不特定的人帶來嚴重的風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 。該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對當事人損失給予救濟,而不是對無證駕駛侵權人的損失予以分擔 。保險公司本身并非社會福利機構,在承擔相應責任后,可對無證駕駛侵權人全額追償,因被保險人是交通事故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另外,全額追償是對無證駕駛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 可起到懲罰無證駕駛者,警世他人之效,有利于引導當事人不得無證駕駛,從而減少無證駕車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交強險向侵權人追償是否劃分責任 交強險向侵權人追償是否劃分責任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