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直行的電動車輛與右轉的電動車輛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應當根據過錯確定各方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 如果當事人無法確定的,可以向交警部門報案處理,由交警部門根據雙方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 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電瓶車右轉被電瓶車直行撞了誰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