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登記涉及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影視作品、音樂作品,錄像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版權登記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侵犯著作權表現在許多方面,但是其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構成要素 ,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侵犯著作權需要具有違法性
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 。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
二、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權的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 。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
例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進行銷售,這是否屬于侵犯版權行為?又例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 。其實這些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
三、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因果關系
只有當侵犯著作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 。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
四、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權的主觀過錯
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 , 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當侵犯著作權人預見自己的侵權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著作權權益時,仍希望或放任自己侵權行為的發生,則其主觀存在過錯 。
【侵犯著作權構成要素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