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從軟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 。因為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可以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但是生活中大家存在對軟件著作權轉讓誤區 。目前實踐中仍有不少停留在對軟件著作權舊觀念上的錯誤認識,比如:
一、軟件轉讓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否則無效 。
【軟件著作權轉讓有什么誤區】
首先,不反對在軟件著作權轉讓時,強調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因為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合同較一般的轉讓合同更加復雜 。
?。?)簽訂書面合同能夠以書面的形式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止不必要的紛爭產生;
?。?)軟件轉讓合同涉及轉讓的標的(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該軟件)、轉讓的期限(短期還是永久轉讓該軟件)、轉讓的價格及價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全部價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不用書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確,而且不利于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 。
但是應當明確,是否采用書面合同來實現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完全屬于私權 。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是基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軟件轉讓合同的履行而進行的倡導性規定 。至于當事人是否采用書面形式,與是否違約、是否履行合同一樣均系其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圍,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國家不宜過多干涉合同的訂立 。
二、軟件轉讓必須實行登記,否則無效 。
凡已經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 , 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3個月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 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 。
?。?)軟件轉讓合同如果在3個月內不予備案,則轉讓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經實際履行的也不影響合同的無效;
?。?)軟件轉讓合同雖然沒有備案,但是在軟件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轉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過不能對抗第三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