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汽車牌照可以跨省行駛 。《機動車登記條例》規定:第四十五條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1)未售出;(二)以購買、調撥、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三)進行科學研究和型式試驗;(四)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而不予注冊的特種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核提交證件、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行政區域內臨時行駛的 , 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號牌;需要跨行政區域臨時行駛的,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臨時行駛號牌 。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 核發有效期不超過90日的臨時行駛證 。因制作號牌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發放號牌的,車管所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號牌 。【本市臨牌需要跨市行駛怎么辦 臨牌可以跨市行駛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