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安機關收集證據,鑒定完畢后會退回給車主的 , 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 , 當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 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后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車子被交警扣走,怎么才能拿回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