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 。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一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 。哪些情況不能進行商標轉讓呢?
1、用于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 。不得單獨轉讓.商標注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于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于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于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允許此類商標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 。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 。聯合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基于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征.如果西安公司注冊允許將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造成商品來源混淆 。
【哪些情況不能進行商標轉讓】
3、屬于共同所有的商標 。某一所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如要轉讓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權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4、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商標注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 , 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后 , 才能辦理轉讓注冊 。
5、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西安公司注冊當事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 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