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名稱是當地工商局核準的營業執照名稱,全國這么多工商局,地域不同 , 關鍵字相同的名稱是完全可以通過的 。那么,公司名稱,被別人注冊成了商標怎么辦?
實踐中 , 出現了以下幾種方案:
一、公司名稱已經做為商標使用多年,而被他人搶注,可以通過“商標異議”、“商標宣告無效”等途徑拿回來 。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該法條既涉及對除商標權之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也涉及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 /服務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保護問題 。
本條的關鍵部分是“不正當手段”和“有一定影響”,其中“不正當手段”通常是指有書面的勞動關系、代理關系、經銷關系等 。根據以往經驗 , 對于搶注人,往往會找個看不出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去搶注 , 所以通常很難證明“不正當手段” 。
“有一定影響”,這個證明程度是要求非常高的,絕不僅僅是公司名稱在先,一年銷售幾萬、幾十萬的營業額就可以達到的 。很多行業,年銷售額幾百萬、幾千萬 , 可能也達不到“有一定影響”的標準 。所以對于這條,是好看不適用 。深層次來看,商標局主要是保護注冊在先,鼓勵大家樹立商標品牌意識,早點注冊商標,這才是國家的價值取向 。特殊情況下也支持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成立 。
所以,關于此種方法僅適用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稱,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名稱被他人注冊的都能取回來 。按照商標局的數據,只有約20%的取回成功 。
二、公司名稱一直在做為商標使用,是否繼續享有善意使用權 。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 , 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 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
這條出臺后,有一部分人解讀,認為公司名稱一直為做商標在使用的,有繼續使用的權利 。其實這是不對的 。這里也用了“有一定影響”的條件,而有一定影響通常要求是很嚴格的 。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也是要被停止使用的 。
因此,公司名稱如果也是你的商標名稱,一定要及早注冊 。即使你的商標名稱是其它的,也建議將公司名稱注冊下來,以免到時候被第三方注冊了 , 導致混淆 。比如:
福建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有“和其正”、“樂虎”、“可比克”、“好吃點”等商標 。為安全起見,他也會將“達利園”注冊下來 。
最后還是建議大家及時注冊 , 一旦出現搶注情況,再拿回來則面臨更高的成本 。【公司名稱被別人注冊成了商標怎么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