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年審期限規定
【機動車年審期限規定 機動車審車年限規定】辦理行車證時,行車證上有有效時間 。
1、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 , 每年 檢驗2次 。
2、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
3、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機動車年審時間根據新車入戶的時間而定 , 如機動車行駛證的登記初始日期是2007年6月,那么,車輛年檢的時間就是每年6月 。同時,按照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也就是說如6月參加年審的車輛 , 可在4、5、6月前往檢測線參加年檢 。
聽聽別人怎么說: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詳見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后買賣 。
新上牌的小型私家客車 六年內免上線,但仍需 按時(六年內兩年一次)申領年檢及環保標志 。
2014年9月1日起,執行新規:
若你的車是2010年8月31日以后 上牌的7座以下 的非營運私家客車 。
那么根據新規 , 六年內無需上線年檢 , 但車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 。(期間車輛未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六年后 需上線年檢 。
貨車、面包車、公司注冊車輛,均不在新規范圍內 。
非營運小型客車,前6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檢一次 。
非營運中、大型客車及貨車 , 前10年每年年檢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
營運車輛,前5年每年年檢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
摩托車,前4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檢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