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調解幾次終結
交通事故發生后可以自行調解 。那么 ,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是多久?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調解停止?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為當事人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 。具體來看下面的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調解幾次終結的詳細內容吧 。
一、交通事故調解幾次終結
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 , 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 。
據了解,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解申請,期間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 , 交管部門不再受理;雙方雖提出調解申請,但通過調解未達成協議可訴諸法院 。
該規定實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過高經濟賠償要求,交管部門調解難達成協議;還有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下達10個工作日內,忽視交警告知申請調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錯過申請調解時限;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 交管部門難以進行調解 。由于以上這些原因 , 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 。交管部門提示 ,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
發生交通事故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主持調解 ,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 。如果發生如下情形則調解終止:
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
最后,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后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 , 因此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 。如果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 。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
三、交通事故調解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可以共同請求交通警察協助調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二)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并共同請求調解的 , 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
三)對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
五)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
七)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 。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六)確定賠償方式 。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
八)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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