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要怎么認定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要怎么認定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隨著車流量的增多,如今交通事故頻繁的發生就好像是家常便飯了 。一般的交通事故要么是罰款、處罰和賠償,情節都是輕微的 。但是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來說,這已經是刑法層面上的問題了 。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要怎么認定呢?今天網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這個問題 。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
一、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要怎么認定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
(二)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 。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
二、交通肇事罪要怎么認定
1、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 。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 。二是要看行為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 。行為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對該后果負責的條件下 , 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 。比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法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則應當屬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
三、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其他幾種罪的界限 。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區別開來 。區別的要點在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顯然為故意犯罪 。發生交通事故后 , 以下兩種情況歷來是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論處的 。一是肇事后,為殺人滅口 , 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掛在車下,為逃逸而不顧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
2、交通肇事罪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且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 , 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
3、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發生于交通運輸過程中 , 與交通工具相聯系;后者發生與日常生活中,過失致他人重傷、死亡 。
4、交通肇事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區別的要點在于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 。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求為特殊主體 。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是:前罪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法定要求 , 而后罪沒有違規的法定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