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事故后為逃避法律懲罰的算事后逃逸 。
要準確判斷一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須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
【怎么判定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一是準確把握主觀故意的時段性 。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狀態時刻發生著變化,其行為也變得復雜多樣,導致在司法認定上,逃逸與自首、逃逸與救助界限模糊 。
二是準確理解主觀明知 。根據刑法精神,刑法不打擊無知者,所以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換言之,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為一般逃跑行為 , 處于交通肇事基本刑 。
三是準確界定主觀動機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觀動機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對被害人的救助 , 如果缺少這兩個方面,就不能認定為逃逸 。因為實踐中,常常會遇見這樣的情況,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害人親友及周圍群眾因為情緒激動,一擁而上對肇事人拳打腳踢,甚至還將肇事人毆打致傷 。因此少數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擊,便迅速逃離現場,但很快又通過親友報警或自己到公安機關投案等形式,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下 。這些人逃離現場的主觀動機具備正當目的,其主觀惡性相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惡性而言,要小得多,必須加于嚴格區分 , 不宜認定為逃逸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 ,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