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無責賠付1800元 交強險“無責賠付”

交強險無責賠付1800元 交強險“無責賠付”

交強險“無責賠付”
【交強險無責賠付1800元 交強險“無責賠付”】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上街 , 有錯!快速路上剎車不及時撞上了別的車,錯上加錯!可就是這樣的駕駛員 , 居然在肇事后還將受害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由此獲得12.2萬元賠償金……最近一段時間,這樣一則看似荒唐的“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的案件,正成為不少保險論壇里的熱門話題,也引發了人們對交強險制度的新一輪思考 。

“太沒道理了,這不是在鼓勵肇事么?”不少看過此貼的網友表示憤怒且難以理解 。而有網友則尖銳地指出,正是交強險采取“無責賠付”的規定,才導致了如此“離奇”的判決發生 。

曾因“無責賠付”而飽受爭議的交強險,這一回,又因同一問題再次處在了風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

采訪人員發現 , 這則被眾多保險網站相繼轉載的案件來源于4月底青島某報的報道 。根據報道,該事件的經過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時許,市民付某駕駛無牌摩托車沿煙青路快速行駛,因剎車不及時撞到了前面順向行駛的摩托車,導致摩托車駕駛人楊某與乘坐人國某受傷,兩輛摩托車也被撞壞 。隨后,即墨交警大隊的民警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了調查 , 并認定付某沒有相關的摩托車牌照與駕駛證,而且付某在行駛中并沒有與前車保持足夠車距,因此付某負全責,而楊某與國某無過錯,不負責任 。

不想 , 2009年8月,作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卻把受害方的楊某與楊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種損失,包括醫藥費近9萬元 , 誤工費1.3萬余元 , 以及殘疾賠償金3萬余元,甚至還包括精神撫慰金(法院沒有認定)等,共計14.1萬余元 。對此,即墨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給付某12.2萬元 。


對于一審判決,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不服 , 認為公司只應在交強險中的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總保額的10%左右,賠償1.2萬余元 。為此,該公司上訴至青島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島中院審理認為原判沒有問題 , 而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 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

引發爭議

“這不是在鼓勵肇事么?”

就是這樣的一則案例,經眾多保險網站轉載后 , 在網上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

“我簡直被雷倒了,這不是在鼓勵肇事么?”網友萱萱表示,作為一位守法的車主,她對這樣的判決確實感到無法理解,她覺得交強險不應該“讓肇事者獲利” 。萱萱還擔心,交強險的規定讓肇事者獲得了不應獲得的利益,結果導向可能會使得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終造成違法增加 。采訪人員發現,不少網友與萱萱一樣,持類似的態度 。

然而,部分懂法律的網友則表示判決很正常 , “法院判決沒有問題,是符合道交法及交強險條例的 。”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者過錯的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根據目前規定,有責的賠付限額是12.2萬,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金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金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而無責任的賠償金則為總額的10%,其中,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金為1.1萬元,無責醫療費用賠償金1000元 , 財產損失賠償金100元 。


“付某為什么能告得贏呢?關鍵是交強險采取‘無責賠付’的原則 , 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例中,受害方楊某即使沒有過錯,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也應該按照無責賠付的原則賠償給付某 。”據此,網友“胡鐵花”表示,出現這種“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的怪現象的根源還在于交強險“無責賠付”存在某些漏洞,讓人鉆了空子 。

保險公司

不稀奇肇事索賠成功很普遍

這種“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的事情僅僅是個案嗎?上周采訪人員就此采訪成都多家保險公司,得到相似的回復,“你們覺得怪,其實不稀奇,類似肇事索賠成功的案例其實很普遍 。”

采訪中,一位保險人士老張還給采訪人員講起了他自己前兩年的一次遭遇:那時交強險還剛剛實施,一天老張在三環路與別人發生追尾,老張全責 。報警、處理事故、修車 , 一切都非常順利,但到最后的一個環節,老張卡殼了 。按照當時交強險“無責賠付”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無責一方將向對方賠付400元的車輛財產險(目前是100元) 。老張把電話打到對方那里,對方一聽就火了:“你撞了我還要我賠錢,不可能 。”因為需要對方提供車輛行駛證、身份證、交強險等的相關信息,老張只能繼續打電話,可對方幾次掛斷了電話 。無奈之下,老張求助交警,交警給出的答案是“到法院起訴” 。


“因此,當時我就知道,到法院起訴是獲得賠付的一個辦法 。”老張告訴采訪人員,青島這個案子之所以引發網上關注,因為它匯集了諸多不合理因素:因為肇事者是無證駕駛的,此外,一般的案子都是受害者去告,而這次是肇事者是原告 。

“現在找保險公司打官司索賠的越來越多,有責無責都來索賠 , 而按當前這種‘包賠’的判決方法,保險公司支出的賠償金肯定超出當初的估算 。”成都某保險公司車險部李先生告訴采訪人員,目前不少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業務實際處于虧損狀態,如果照此賠下去,按照交強險“不盈不虧”的原則,最后只有漲價來解決,最終受損的還是所有車主的利益 。

很為難判決標準不一

事實上,在保險業內部,對交強險是否應該承擔在醉酒、無證駕駛等情況下造成的人身傷亡責任持不同意見 。保險公司方面認為此類情形是嚴重違法行為 , 理應受到法律嚴懲,若要保險公司埋單,不但無法懲治肇事者,而且還容易出現守法者為違法者埋單的不公平現象 。“如果是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不管起訴方是肇事方還是受害方 , 保險公司都不應該賠 。”不過,老張承認,這一觀點目前并未得到法院的認可,因為在諸多此類判決中,法院的判決依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并未說“醉酒、無證駕駛”等可以免責 。




此外,對于上述案例中肇事車車主獲賠12.2萬元的判決 , 相關人士也發表了不同意見,“即便退一步講,保險公司要賠付,具體數額也應按‘交強險條例’第23條的分項原則進行 。”某保險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告訴采訪人員,按“交強險條例”第23條規定 , 交強險的賠付是分“項目”的,且每一項賠付金額都有上限:死亡傷殘賠償金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金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無責任的賠償金則為總額的10%,賠付總額為12.2萬元 。以上述案子為例,由于楊某在交通事故中完全無責,按照該分項原則 , 楊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自然只承擔10%的無責任賠償限額 , 即賠付1.2萬元 。

不過 , 當地法院的判決依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而且,根據2008年2月1日推出的新版交強險,其賠付總額為12.2萬元 , 因此,法院就在12.2萬元的賠付范圍內進行判決 。這也就是說,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只要受損在12.2萬元以內,都能獲得全額賠付 。

據了解,法院的這種“非分項判決”原則有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交通事故中的雙方能得到較高的賠償額度 。而目前,“分項判決”與“非分項判決”這兩種判決意見在國內不同地區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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