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后駕駛的危害是什么
酒后駕駛的危害如下: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
3.視覺障礙 。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 , 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 。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
4.心理變態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
5.疲勞 。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 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科學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有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3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要相應延長 , 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 。資料表明,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 。所以,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
但是按照現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駕車如果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否則就構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經濟處罰;即使是情節嚴重的酒后駕車 , 最嚴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 。而全球有不少國家把酒后駕車認定為犯罪,如英國 。美國也有一些州對酒后駕車者判刑 。
西安交通大學馬治國教授認為,隨著家用汽車的逐漸普及,人車之間的矛盾會越來越突出 。而酒后駕車致人死亡的事故頻頻發生,也足以說明其社會危害性之大 。因此,他認為可以討論增設酒后駕車罪 。如果駕車的人飲酒達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過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檢測確定),就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
酒后駕車涉嫌“間接故意殺人”?
【酒后駕車的危害性 酒后駕駛的危害是什么】酒后(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員在失控的狀態下對馬路行人的威脅之大 , 讓每一個尊重生命的人震撼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也有讀者認為酒后駕車撞死人已經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間接故意殺人” 。因為,駕車人“撞死人”雖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甚至可能剝奪他人生命,但放任自己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因此涉嫌間接故意殺人 。類似的行為還有無證駕駛、病車上路等 。
就這一問題,馬治國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說,刑法上說的這個“明知”有特定的含義 , “明知”的后果必須是必然發生的,而不是可能發生的,而酒后駕車與撞死人之間不是必然的因果關系 。
馬治國教授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首先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所謂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 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而間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
如果基于間接故意的心理,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與否往往漠不關心 , 態度兩可 。客觀上,行為人也沒有積極利用相關條件有效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而如果出于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否定態度 。一般而言,酒后駕車的人不管客觀上多么力不從心,但主觀上對撞人這樣的結果肯定是持反對態度的 。因此 , 酒后駕車撞人不是間接故意,而是過失,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假如設定新的酒后駕車罪,那么可以兩罪并罰 。
交通肇事罪定刑太輕?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3年以下處刑 。而且在實踐中,多數肇事者通過賠償的方式,安撫受害者家屬達到不再追究自己刑事責任的目的;而司法機關也習慣認為駕駛員不是出于故意 , 所以常常是該定罪的不定罪,該多判的少判 。另一方面,按刑法規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處緩刑的,這樣一來駕駛員真正受到的懲罰十分有限 。有讀者認為 , 如此低的刑罰不足以引起駕駛人員的重視,這是交通事故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駕駛員如果在事前已經存在酒后駕車、無證駕駛、病車上路等交通違法行為 , 在應該知道自己的違法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甚至會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仍然繼續“冒險”,這實際上是對他人(包括自己)生命的不尊重 , 其主觀惡性程度已經非常接近間接故意殺人了 。而如果是間接故意殺人,即使情節較輕的,也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說,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僅判3年顯然過輕 。
刑罰的目的在于對犯罪者本人進行懲戒,同時對社會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 。假如法律對某種犯罪的懲罰過輕,那么既不能教育犯罪者本人 , 也不能警示社會 。現實中,人們對大多數過失犯罪是能夠諒解和容忍的,但是對那些違法在前而構成交通肇事罪(特別是造成他人死亡的) , 我們的寬容無異于對犯罪的縱容 。
基于以上考慮,有學者建議應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現在的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 。對于故意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3年至7年提高到5年至10年,同時擴大適用的條件,不能僅限于逃逸、酒后駕車、無證駕車等惡劣情節,對于嚴重超速等故意違章的同樣適用 。對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因其對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態度,而且客觀上有自己先前行為帶來的搶救義務而故意不履行這種義務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質接近于間接故意殺人,因此應把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