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
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交警會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對交通事故處理,但是處理交通事故也是有時限的 。那么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關于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一、暫扣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 。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
二、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 , 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 , 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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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 , 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

四、賠償調解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 , 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 ,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 , 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 , 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 , 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
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 , 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
五、處罰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 。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 。
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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