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哪些關于家庭暴力賠償的問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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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已經造成原告右耳挫傷、右耳重度感音聾、迷路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嚴重的后果 。根據《》和《》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依法應對原告承擔侵權責任 。

關于原告的(十級)與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 。
1.首先 , 被告主張“原告在2011年2月28日住院時,查體:‘外耳道及鼻腔未見異常分泌物’,故其右耳挫傷不是被告造成的” 。原告認為 , 這顯然是被告對原告的病案材料斷章取義的結果 。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時是在門診住院,醫生也只是對原告做了一般身體檢查,故當時沒有檢查出原告“右耳挫傷”[hiweb_break]的情況是正常的 。同時,原告懇請法庭注意的是原告的傷情是“感音神經聾”,導致感音神經聾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耳受傷等),因此,“外耳道及鼻腔未見異常分泌物”并不能作為被告否認原告當時有“感音神經聾”的判斷依據 。

2.其次,被告又主張“原告出院3天后再次住院才查出‘右耳重度感音神經聾’,該傷情與被告的毆打行為沒有因果關系”這也是不成立的 。根據原告在法庭上的陳述,原告是因為沒錢治療、自以為無大礙等原因才在沒有治療痊愈的情況下出院 , 出院后3天時間里一直在家臥床休息且沒有受到任何其他傷害,然經過臥床休息仍不見病情好轉甚至還加重,故才再次住院并接受了耳鼻咽喉專科檢查 , 才發現了自己“右耳挫傷”并致“右耳重度感音神經聾”的傷情 。本代理人認為,原告再次住院并接受耳鼻咽喉專科檢查后才發現了“右耳重度感音神經聾”的傷情 , 而被告并沒有證據能證明原告在兩次住院間隔的3天時間里有受到其他傷害,故認定原告“右耳重度感音神經聾”的傷情與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間存在高度概然甚至是唯一的直接因果關系應在情理之中 。

3.再次,被告在第二次開庭時反復強調原告的出院記錄顯示2011年3月11日復查電測聽:“右耳聽閾提高至30dB”并以此為由主張原告的傷殘與其毆打行為無關 , 該主張顯然也是強詞奪理 。眾所周知 , 原告右耳聽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暫時性恢復 , 并不能說明其感音神經聾的病情已經痊愈,事實上從原告2011年7月所做的電測聽檢查顯示:右耳聽閾為70dB , 說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已經使原告烙下了“右耳重度感音聾”的終身傷殘后果 。
【盤點哪些關于家庭暴力賠償的問題分享】4.最后,被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貴院申請調取“患者(原告)劉某某于2009年1月23日—2009年1與25日的住院病歷及門診病案材料 。原告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被告申請調取的上述證據材料顯然不屬于“新證據”的范疇 , 故被告的調取證據申請應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因此,被告申請調取的該證據材料不能做為本案的合法證據使用 。退一萬步,就算該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右耳重度感音聾”的傷情與其2009年1月的受傷有任何的因果關系,故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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