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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起訴離婚 。
1.《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1.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3、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1.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1.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 , 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
【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正確的離婚方法 婚姻暴力怎樣才能離婚】《婚姻法》第45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