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責任判決書
交通事故可以會出現人員死亡的情況,造成人員死亡的往往都多方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都會被法院進行判決的,如果是認定多方相同責任是有死亡同等判決書的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責任判決書的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責任判決書李XX、張XX、李XX等與王XX、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XX,男,漢族 , 1953年9月9日生 。
原告張XX,女 , 漢族,1953年7月21日生 。
原告李XX,男,漢族,2007年12月26日生 。
法定代理人潘XX,女,漢族,1985年12月23日生 。
原告潘XX 。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X 。
被告王XX,女,漢族 , 1976年12月5日生 。
委托代理人張百X 。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
負責人劉XX 。
委托代理人石XX 。
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訴被告王XX、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于2010年3月24日訴至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張百X ,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訴稱:2010年2月19日在濮陽縣渠村鄉二中門口南20米處,原告親屬李鬃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車主王XX的冀BG6385號重型半掛車相撞 , 李鬃當場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 , 李鬃與司機逯鬃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 , 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方賠償396753.51元 。
被告王XX辯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屬實,我是車主,對原告的損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對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應提供證據予以支持,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不應予以支持 。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數額過高,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89080元計算,喪葬費應按12408元計算 。原告李XX并不符合被撫養條件,不應支持原告訴求的李XX的被撫養人生活費 。原告張XX、李XX的撫養費應按農村標準進行計算,并且應扣除其他撫養人應當承擔的部分 。李鬃死亡及財產損失的后果究竟是兩摩托車相撞造成的,還是與半掛車相撞造成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兩者共同作用的結果,那么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應當與牛鬃所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與無責賠償限額占總賠償限額的比例來分攤原告方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合理損失 。原告應當提供李鬃的尸檢報告、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火化證明 。
根據原告訴求、被告答辯,歸納以下焦點:原告索賠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
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圍繞本案爭執焦點提供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1、事故認定書一份,以證明王XX負50%的責任 。
2、肇事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以證明肇事車車主為王XX 。
3、天成公司的證明,以及08、09年兩年的工資表兩份,以證明死者生前的工作情況 。
4、西辛莊村委會的證明一份,以證明村民雖為農業戶口,但收入不靠農業 。
5、價格鑒定結論書一份,以證明車損為1435元 。
6、戶口本復印件兩份 。(一個是戶主為李XX,一個戶主為李鬃),以證明被撫養人的親屬關系 。
7、保險單兩份,以證明車主所在保險情況 。
8、李XX殘疾證一份,以證明李XX肢體殘疾 。
9、李鬃的尸體處理通知書一份 。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質證意見:對認定書無異議,但根據該事故認定書,李鬃死亡后果造成的直接原因不能直接確定,如果是兩次相撞共同造成的 , 那么我公司將與牛鬃所駕駛的摩托車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分攤損失 。對行駛證無異議 。對天成公司證明及工資表、西辛莊村委會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不足以證實原告訴求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城鎮標準計算,應按原告提供的戶口本顯示的農村戶口為準 。對估損報告有異議,該結論并沒有記載車主,不能證明該車損即為李鬃駕駛的摩托車損失,且車損并沒有扣減殘值,不合理 。對殘疾證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足以證實李XX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
對喪葬費無異議,對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有異議,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對孩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年限及扣除百分比無異議,但對父母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有異議 , 只能計算張XX一人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且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計算年限及計算方式無異議 。精神撫慰金過高 。車損請求法院依法核定 。
被告王XX質證意見:同意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質證意見 。
被告王XX提供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收條一份,以證明墊付死者喪葬費11000元 。此款應一并處理 , 我們提出反訴,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款到位后,由原告返還給我們 。
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質證意見:無異議 。
庭后,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又提交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1、冀BGG50掛交強險保單一份 。
2、濮陽縣西辛莊為中州村及河南人居環境范例獎的獎牌復印件一份 。
3、濮陽縣統計局出具的濮陽縣慶祖鎮西辛莊07、08、09年人均純收入證明 。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質證意見:對尸檢報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真實性無異議,但李鬃死亡后果造成的原因是其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冀BG6385號半掛車相撞,還是與牛鬃駕駛的二輪助力摩托車相撞,不能確定 。對保險單無異議 。對濮陽縣統計局證明有異議,《人身解釋》中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應按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原告提供的濮陽縣統計局的統計數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對牌匾有異議 , 與本案無關,并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 。
被告王XX質證意見:同意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的意見 。
【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責任判決書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責任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15點20分,李鬃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濮渠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濮陽縣渠村鄉二中門口南20米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牛鬃駕駛的助力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 。相撞后又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逯鬃駕駛的冀BG6385號重型半掛車后輪相撞 , 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牛鬃受傷,李鬃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3月19日濮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濮縣公交認字[2010]第10005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李鬃與牛鬃的交通事故中,李鬃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 牛鬃無責任;在李鬃與逯鬃的交通事故中,李鬃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逯鬃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0年3月24日濮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濮縣價定損[2010]206號估價結論書 , 認定李鬃駕駛的豪進110摩托車損失價值為1435元 。后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方賠償279818.51元,車損717.50元 。庭審時,原告增加訴求,請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287431.2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6102.91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車損1435元、喪葬費11000元 , 以上共計572072.02元,由唐山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21435元,下余35067.02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50%賠償為175318.51元 。
另查:冀BG6385\冀BGG50掛車車主為王XX,逯鬃系其雇傭司機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就冀BG6385車承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 , 其中交強險金額為12.2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均2010年1月16日零時至2011年1月15日二十四時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就冀BGG50掛車承保有交強險 , 限額為12.2萬元,保險期間為2009年8月11日零時至2010年8月10日二十四時 。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現金11000元 。
又查明:死者李鬃之父李XX生于1953年9月9日 , 母親張XX生于1953年7月21日,李鬃兄弟三人 。李鬃婚生一子李XX,于2007年12月26日出生 。
再查明:XX縣XX鎮XX村為全省社會主義建設新村,是農村城鎮化的試點,其村內基本上無有耕地,居民全部依靠在村辦企業上班 。XX縣XX鎮XX村2007年、2008年、2009年農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9886元、11240元、13488元 。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濮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已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李鬃與逯鬃的交通事故中,李鬃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逯鬃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方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該事故認定的證據,故本院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 。被告王XX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應在其司機逯鬃侵權責任范圍內對原告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作為承保方的被告太平洋財險唐山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直接予以賠償 , 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劃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原告方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200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標準計算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方在庭后又提交證據要求按照XX縣XX鎮XX村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雖被告方提出異議,但XX縣XX鎮XX村作為XX省社會主義建設新村,是全省農村城鎮化的試點,該村村民收入全部來源于在村辦企業上班的工資收入,而非耕種土地所得,如果搞一刀切按照XX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勢必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 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精神,且原告方要求按2009年度XX縣XX鎮XX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之規定,故其訴求的死亡賠償金計款為:13488元/年?0年=269760元 。原告方要求按照200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方未另行提供相關證據 , 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2009年度XX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對原告李XX訴求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計算為:3388.47元/年?6年?人=27107.76元;對原告李XX、張XX訴求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被告方只認可張XX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本院予以支持,應計算為:3388.47元/年?0年?人=16942.35元;但原告李XX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其未滿60周歲,也未提供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且被告方亦提出異議,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方主張的車損1435元,因提供有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方訴求喪葬費12408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次事故造成李鬃死亡的后果,給原告方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方訴求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為40000元 。被告王XX預先支付給原告方的現金11000元,雖在庭審時提出反訴,但在庭后未補交反訴費,故應從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因李鬃死亡起訴的死亡賠償金26976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4050.11元、車損1435元、喪葬費12408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 , 以上共計3367653.11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41435元,不足部分126218.11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50%賠償計款63109.06元,扣除被告王XX已付的11000元,仍應再賠償52109.06元 。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
二、駁回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受理費7250元,財產保全費520元,共計7770元 。原告李XX、張XX、李XX、潘XX負擔1620元 , 被告王XX負擔6150元 。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 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人民法院 。
審判長:李XX
審判員:王XX
審判員:薛XX
二○一○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