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發生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發生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發生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在日常生活當中是十分頻繁的 , 很多人會選擇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 訴訟是由訴訟時效規定的 , 很多人不清楚這個時效到底是多長時間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96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 , 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原168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 , 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 , 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 , 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 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 。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 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 , 目前尚無定論 。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 , 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三、交通事故訴訟書范本
原告:張XX,女,X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鎮,電話:XXXXXXXXXXXX
被告:許XX,男,漢族,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鎮 , 電話:XXXXXXXXXXXX
被告: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地址:XX市XXX路XX號XXXX大廈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陪護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XXXXX元 。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
事實及理由:
XXX年XX月XX日7時20分,被告許XX駕駛著冀AZX000號“奧迪”牌小轎車沿石銅路由東北向西南行駛至新聯地產門口向東左轉彎時 , 遇原告騎電動車在XXX東側非機動車道內由西南向東北至事發處,被告許XX所駕車輛右側前部與原告所騎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查 , 該車輛所有權人為張輝,該車在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 。
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被就近送往XXXX醫院治療,經診斷證明:原告左側外踝、后踝骨折;骶尾部軟組織損傷 。在XX醫院住院31天,遵醫囑在家休養兩個月 , 由XX和XX陪護 。
此案經XX事故中隊勘察后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許XX駕駛機動車觀察情況不夠 , 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僅墊付了醫療費 , 對于原告的其他損失拒不賠償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誠望判如所請 。
此致
X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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