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我國的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在不斷的完善,對于處罰也細分了很多 。交通肇事逃逸會有相應的處罰,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怎樣量刑的呢?我想大家對此很有興趣吧 。那么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
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 , 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為,即行為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 ,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為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為此處的“逃逸” 。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 。

首先 , 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 , 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 。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 , 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 , 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 。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著具體的明知 , 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

其次,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 , 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 。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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