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改名指南
辦理條件
1.被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滿18周歲,由于父母離婚雙方取得一致意見申請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難于書寫辨認的冷僻字或姓名諧音明顯不當,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本人姓名與初次登記的檔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異字的、公安機關登記錯誤的 。
【清遠市民改名指南 清遠市民中心】辦理材料
?。?)已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原件);
?。?)《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從業于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等的,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在《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并蓋公章的 , 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
?。?)申請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需雙方共同到場簽署《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聲明》 。
?。?)姓名登記錯誤的,申請人提供差錯說明 。
?。?)佛教徒、道教徒因出家申請變更佛教法名、道教法名,以及僧人、道士、尼姑等因還俗申請恢復出家前姓名的,需收取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
窗口辦理流程:
1)預約 。無
2)取號 。申請人到大廳叫號機按順序取號,系統自動生成和打印辦理順序號,窗口工作人員按申請人的現場取號憑條順序依次接受申請 。
3)申請 。申請人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
4)受理 。窗口服務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的 , 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戶政業務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頭告知申請人補正,并向用戶提供業務指引 。
5)審查 。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審查決定,予以通過的,簽發通過決定;
6)領取結果 。窗口辦結,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
辦理地點: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 。
辦結時限:在3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發給申請人回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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