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的證件、證明及相關材料
1、當事人雙方有效的戶口證件;當事人提交的戶口本 , 應當包含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那一頁有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和戶口登記日期,雙方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的 , 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原件 。需當事人信息和戶口本專用章等內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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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雙方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損毀不能辨認、被剪角或照片與本人相貌發生較大變化難以辨識的當事人應當先辦理新的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再辦理結婚登記 。
3、當事人應當提交3張近期2寸紅底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要求:正面相頭和臉部不歪斜或側轉 , 頭發不遮擋五官 。不戴有色眼鏡、婚紗,不戴頭飾、帽子 , 少數民族當事人是否免冠從習俗,不穿露肩或吊帶上衣,婚姻登記機關拒絕使用婚紗照、居照、藝術照、濃妝照及表情夸張及穿戴有損嚴肅性服裝裝飾物的照片 。
4、復婚或再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判決書需要到法院開具生效證明 。如掛靠前夫或集體戶要把婚姻狀況和戶主關系改成非親屬 。
5、喪偶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 , 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結婚證;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把婚姻狀況改成喪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