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 。
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 。起居室(廳)隔斷出租的,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后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增設衛生間、廚房,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
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
【無錫出租房群租房標準 無錫租房有沒有居住人數和面積要求】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