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對象: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經營店(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 。
本辦法所稱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
條件
申請小經營店登記,應當先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
申請小經營店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
小經營店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
小經營店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巴氏殺菌乳和發酵乳等生鮮乳飲品) 。
辦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所需材料:
(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四) 食品安全承諾書 。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
代辦: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記申請的,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
辦理時間: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場登記,7個工作日內發放小經營店登記證 。
續期: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 , 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小經營店登記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失效的應提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
材料齊全的,原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向申請人發放新的小經營店登記證,并收回原證 。登記證編號不變 。
有效期:小經營店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 。
費用:免費
以下情況可免于辦理小經營店登記證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 。
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 , 在其生產加工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 。
【河南小經營店登記證辦理政策 河南省小經營店登記證】小經營店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不需要取得小經營店登記證(當事人申請變更的除外) 。到期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