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開車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 。2.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 , 仍核收5%的退票費 。3.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于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并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 。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為單位 , 尾數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計為5角、7.5角以上的進為1元 。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六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 , 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怎樣辦理高鐵退票 高鐵退票如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