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收養關系解除具體情況 收養關系的解除情況

丹東市收養關系解除具體情況 收養關系的解除情況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 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2、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3、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 , 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
4、 收養關系解除后 ,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 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 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 , 可以協商確定 。

5、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
【丹東市收養關系解除具體情況 收養關系的解除情況】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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