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時效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時效規定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相對較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一般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 , 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 , 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時效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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