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關相規定 ,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由交管部門注銷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超過三年沒年檢牌照還能保留 車牌超過3年不年檢了還可以留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