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車輛釀禍 訴請全額賠償
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
【投保車輛釀禍 車輛被投保人】
2004年11月6日,宗某就自己的貨車向邢臺市財產保險分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 。保險期限自2004年11月7日起至2005年11月6日 。為此,宗某繳納保費2.1萬元 。
2005年7月10日,宗某雇傭的駕駛員姜某駕駛該貨車在密云縣東邵渠鎮與騎自行車人程某發生交通事故 。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姜某承擔次要責任,程某承擔主要責任 。
事故雙方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 原告宗某一次性給付程某家屬5.8萬余元 。后宗某要求邢臺市財產保險分公司理賠 , 雙方因理賠金額發生爭議 。宗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其支出的5.8萬余元 。
宗某認為 , 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投保的保險金額是10萬元,其因交通事故支出費用為5.8萬元,故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 。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險種系第三者責任險,不是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應當按照雙方所達成的保險條款確定權利義務,即只負責理賠全部損失的40% 。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