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強險定義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 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 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
【詳解】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定義的規定 。
責任保險 , 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的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一般而言,責任保險被歸人廣義的財產保險范疇 。因此,在我國《保險法》中 , 前述規定被置于財產保險合同一節 , 而第92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也將責任保險納入了財產保險業務 。
然而,責任保險在性質上既不同于人身保險,亦與財產損失保險有所差異 。僅就保險標的而言,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而非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特定人的身體與生命,而所謂第三者 , 是指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外的,因被保險人的不法行為受有損害而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因此,責任保險的原理在于,通過訂立責任保險合同 , 將被保險人潛在的、可能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化為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如此一來,在被保險人因其不法行為致人損害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將由保險人補償其因此而承受的不利后果 , 從而將被保險人因承擔賠償責任致使自身受損的風險轉嫁于參與投保的社會大眾 。顯然,責任保險補償的是作為被保險人的加害人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承受的損失,進而間接地為民事賠償關系中的受害人即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的人提供了保障 。
【交強險定義 交強險定義內的受害人】
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很大程度上應歸因于損害賠償理念向“損害分散”的轉變,即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 , 由危險制造者負擔 , 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機能 , 或責任保險予以分散 , 由多數人承擔 。此種分散損害的方式具有兩個優點:一是使受害人的救濟更有保障,二是加害人不致因高額損害賠償而陷于生計困難或破產境地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在既有商業機動車責任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究其本質,仍然屬于責任保險范疇 。因此,受害人因被保險機動車肇事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時,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將享有對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被保險人也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責任正是此種保險的保險標的,保險人將在一定的責任限額內依法或依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顯然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為被保險人轉嫁責任風險并為受害人提供保障這一責任保險的特性 , 然而 , 與商業機動車責任保險不同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旨在及時、合理地補償其遭受的損害,進而充分發揮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 ,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 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 。
條例規定 , 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 。作為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的受害人,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但是,出于防范道德風險、降低制度成本等考慮,不少國家對受害第三者的范圍作了限制,我國亦不例外,本條例規定的責任保險的對象在物理上應位于被保險機動車之外,在法律上則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 。
所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是指除駕駛人以外的車上承載人員 。條例草案在征求意見時,對于將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者范圍之外,意見比較一致 , 均認為這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原理和國際立法慣例,也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 。而至于是否將本車人員納入第三者范圍,給予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是大家十分關注的焦點,分歧比較大,這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適用范圍 。一種觀點認為,條例應包括本車人員 。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 而交通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有相當一部分是除駕駛人外的本車人員,將本車人員納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在理論上和實際操作過程中沒有太大障礙,且更有利于保障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另外,參考世界各國立法例,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被保險車輛上的乘客屬于第三者 。我們認為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理想狀態似應含括本車人員,條例未將車上人員包括在內,主要理由:一是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投保人的實際承受能力的限制,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種法定保險,其作用和范圍是有限的,現階段只適宜保障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者,不能不顧現實盲目擴大范圍 , 否則將適得其反 , 不利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順利開展 。二是基于乘車人與駕駛人建立了一種信任關系,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有一定的預測和認知,因此,條例規定由乘客自行承擔這種可以事先預見的風險,以減輕制度的負擔 , 同時也可以防止產生道德風險 。三是對客運車輛出現的群死群傷事故已通過其他制度實現了保障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許多意見提出希望通過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實現對客運車輛群死群傷事故的保障 。2004年5月發布的《道路運輸條例》第36條規定,客運車輛從事客運服務必須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因此,相應的責任保障已得到實現 , 無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中重復規定 。
另一種觀點認為,條例還應排除被保險人的家屬,這樣才與我國保險實務中的規定相一致 。我們認為,被保險人的家屬若乘坐于機動車內,則可以作為本車人員排除在保險對象的范圍之外;若將不乘坐于機動車內的被保險人家屬排除在第三者范圍之外,實踐中難以操作 , 也難免掛一漏萬,且被保險人的家屬本身難以十分清楚、明了得以界定,所以,本條例沒有采納該建議 。
在已經建立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中,根據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僅對人身傷亡給予保障,對財產損害則不予賠償,主要有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我國香港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 。如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于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
另一類則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均予以保障,主要包括英國、美國、意大利等歐美國家 。如英國《道路交通法》第145條即規定,對保單中列明的投保人因在大不列顛道路上使用機動車輛而產生的人身傷亡責任和財產損失應予以承保 。
在此問題上,為貫徹人本主義精神,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更好地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 ,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 從而使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涵蓋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本條例第3條的規定也就此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納入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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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的確定標準】機動車方作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主體確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主體區分標準】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