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認定為交通事故 。能確定司機沒有過錯嗎?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直接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經典案例:原告:葛某被告:保險公司a 。被告:B汽車運輸公司2009年6月 , 被告B汽車運輸公司聘用的司機駕駛重型半掛貨車 , 因左前輪爆胎,其汽車失控與原告駕駛的汽車相撞 , 造成原告家人傷亡,車輛及道路財產受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該事故為交通事故 。一審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和第76條裁定:1.原告因交通事故損失12.2萬元,被告A保險公司在賠付限額內賠償7.4萬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48000元,被告B汽車運輸公司應予賠償 。某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主要原因如下: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認定涉案事故為交通事故,事故雙方均無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范圍內進行無責任賠付,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范圍 。二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的主要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它不同于民事訴訟中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和歸責原則,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責任 。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結合案情 。本案中,駕駛人在駕駛車輛碼表損壞的情況下,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 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車輛制動和路況正常、車輛空載重的情況下 , 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 , 致使車輛在沖破隔離帶護欄后,撞向反向車道,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相撞,造成車內人員受傷 。事故的發生并非不可能,事故的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 。因此,應當認定駕駛人存在過錯,其不當行為與損害事實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原告駕駛的車輛正常行駛沒有過錯 。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有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萬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 , 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邊肖致力于在生活中普及法律知識,提供普通人可以操作的解決方案 。請指正 。歡迎交流!感謝轉發 。謝謝!【開車撞豪車保險怎么賠 豪車相撞保險怎么賠】
